工信部就汽车外部照明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近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组织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了包括《汽车数据安全要求》在内的五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目前已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外部照明与光信号装置安装要求

在《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要求(征求意见稿)》中,针对车辆外部灯光系统提出了多项规范,涵盖智能驾驶指示灯、显示内容、控制方式及组合逻辑等方面:

  • 光色要求: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了自动驾驶ADS标志灯(市场俗称“小蓝灯”)专用的蓝绿色光色技术指标。
  • 显示内容:除发光徽标功能外,规定灯具的各功能均不能显示文字。此举旨在约束原厂设计或改装中的字符投影及车尾灯光文案,以保障道路灯光信号统一,避免干扰其他车辆。
  • 组合逻辑:为避免不同颜色灯具产生混光风险,规定转向灯不应与制动灯和后雾灯混合,倒车灯同样不应与制动灯和后雾灯混合。
  • 亮度调节:对于可变光强的信号灯,要求在调节光强时必须由灯具整体进行亮度调节,禁止通过开关部分光源来实现。

灯具控制方式的限制

针对智能汽车的交互控制,新标准增加了相关限制条款:

  • 手势控制:禁止通过手势对新国标3.3.1至3.3.20定义之灯具进行操作控制。
  • 语音控制:禁止通过语音对新国标3.3.1至3.3.20定义之灯具执行关闭操作。若车辆提供语音开启灯具的功能,则应提供指示,明确手动开关的位置,以防止在语音失效场景下出现无法处置的安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