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与国家文物局发布文物犯罪典型案例

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了一批依法惩治文物犯罪的典型案例。此次发布旨在通过司法裁判的规范引领作用,树立鲜明的价值导向,从而依法打击并有效防范文物犯罪。两部门指出,当前我国文物安全形势复杂,文物犯罪呈现出专业化、智能化、职业化趋势,并逐步向互联网蔓延。

余某才盗掘古墓葬案详情

在发布的案例中,“余某才盗掘古墓葬案”被重点关注。被告人余某才因痴迷盗墓小说,通过自学盗墓技术并购买相关工具。2023年9月下旬及11月初,余某才与他人两次商定共同盗掘古墓葬,前往湖北省枣阳市兴隆镇某村和吴店镇某村,在单独或伙同他人的情况下寻找并确定古墓葬位置,最终挖掘盗得铭文铜戈、玉饰、铜壶、铜鼎等共计23件文物。

经鉴定,被盗的两座墓葬均为东周时期古墓葬,位于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郭家庙墓群保护范围内,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盗得的23件文物均为春秋时期文物,其中三级以上文物共22件。

法院审理与判决结果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余某才伙同他人盗掘被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且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其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在共同犯罪中,余某才被认定为主犯,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同时,法院认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2026年3月9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余某才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该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已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警示与法律认知

最高法与国家文物局表示,盗掘类犯罪是主要的源头性文物犯罪,不仅破坏文物的价值,还会引发倒卖、走私等后续犯罪,因此刑法设置了更为严厉的刑罚。两部门强调,盗墓小说属于文学演绎创作,与现实中法定合规的考古勘探有本质区别。

该案例警示公众,不能将盗墓题材文学作品作为实施犯罪的“教科书”。行为人若擅自进行钻探、挖掘或爆破等盗掘行为,均可能构成犯罪。此外,两部门还通过其他案例指出,即使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发现古墓葬,也不改变其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性质,擅自盗挖仍需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