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
林某于2020年8月入职一家科技服务公司担任技术工程师。2025年1月,林某结束外派项目回到南京分公司坐班。林某表示,坐班期间公司未分配具体工作任务,仅要求其完成竞品调研并每日提交工作报告。
2025年2月,该公司单方面解除与林某的劳动合同,理由是其“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上班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三次(含三次)以上且仍不改正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争议焦点
公司代理人称,从2025年1月17日起,发现林某多次迟到早退、擅自离岗及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行为。公司向法院提交的监控录像显示,2025年1月17日至2月5日期间,林某共有14次“违纪行为”,具体包括离座9分钟、和同事说话4分钟、迟开电脑8分钟、看手机以及提前3分钟离岗等。
林某在法庭上对此予以反驳:
- 关于看手机:林某强调其从事互联网行业,工作离不开手机,需实时调研竞品并写报告,且每日均提交了工作日报。
- 关于离座:林某称短暂离座属于上厕所、喝水等正常生理需求。
- 关于提前离岗:林某解释称,因打卡地点在一楼且三楼有门禁,提前几分钟离开工位是为了正常打卡签退。
- 关于同事交流:林某表示那是正常工作交流,且监控视频无声音,无法确定聊天内容。
法院判决与认定
该纠纷在仲裁无果后进入诉讼程序。2025年12月,一审法院认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林某的行为与工作无关,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令其支付林某工资、赔偿金等共计111,976.67元。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监控视频无法确定林某的手机画面和聊天内容。考虑到公司未安排具体任务,林某自行从事网络类竞品调研,查看手机和与同事交流是完成工作的客观需要,而非典型意义上的“摸鱼”。法官指出,即使其行为有可议之处,但持续时间短暂且频次不密集,未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
此外,法院认为公司在程序上不合法合理,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未列举具体违反事项,也未给予林某申辩机会。最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等共计11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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