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费违法行为纳入全国统一裁量体系

自11月1日起,《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以下简称《基准》)正式施行。此次新规施行标志着社保缴费违法行为首次被纳入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体系。其中,《基准》明确指出,所谓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是无效的。

明确欠缴社保处罚标准

根据《基准》第30项规定,若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在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后仍未缴纳的,将被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具体的执行标准将根据欠缴金额以及该金额占应缴总额的比例,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三档。例如,若一家公司欠缴社保600万元且占应缴总额的35%,则触犯第三档,最高可能被罚款1800万元,并需额外支付每天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指出,“一到三倍罚款”并非新增罚则,早在201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已有明确。此次出台《基准》的核心在于统一执法的尺度。

统一执法尺度以维护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在今年7月的征求意见阶段介绍,此前东北、西南、西北、中南、华北、华东等区域虽已发布区域性统一裁量基准,但在体例结构、科学合理性、裁量因素及指引作用等方面存在不统一或不足的问题。制定全国统一的《基准》有利于压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空间,防止出现“同案不同罚”的情况,从而平等维护各类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分析认为,统一社保缴费标准至关重要。她指出,过去部分用人单位通过不实缴费基数少缴社保,虽然短期内看似能让员工多拿钱且降低企业成本,但实际上损害了职工权益。例如,养老金的计发、工伤及生育待遇通常按缴费工资计发,若缴费基数降低,职工未来的养老金水平及相关待遇也将随之降低。

褚福灵表示,随着《基准》的施行和技术手段升级,执法将更加有据可依,能够更有效地保护职工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