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与起因

2017年4月,谢某入职四川某物业公司担任保安队长。根据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第26条,若员工连续旷工3日或一年累计旷工6日以上,公司可不经预告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予补偿。同时,该公司的《员工手册》和《考勤管理制度》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休假属于旷工,一个月旷工达3天以上将被视为自动离职。

2022年5月,公司对员工进行了培训,谢某在培训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同年9月26日,公司对国庆假期进行排班,安排谢某在10月1日至10月7日期间出勤。然而,谢某在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未到岗。

处理结果与仲裁争议

10月10日,公司出具处罚决定,认定谢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对其做出除名处分。次日,谢某离职。10月19日,谢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992.82元等。

在仲裁过程中,谢某提出以下辩称:首先,他不认可员工培训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其次,他提交的排班表显示其并未被安排在国庆期间工作;最后,他强调国庆节为法定节假日,无需请假即可休假。

针对上述主张,公司表示谢某作为保安队长按照行政时间工作,且不认可谢某提交的排班表真实性,理由是该表缺乏制表人、项目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的签字。

法院审理与法律认定

仲裁委最初裁决公司应支付赔偿金29992.82元,随后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公司行业性质,可认定2022年10月1日至10月7日为公司安排谢某的工作时间。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庆节法定节假日为10月1日至10月3日,其余4天为休息日调休。法院判定,谢某在10月1日至10月3日未参加工作不应视为旷工,但在10月4日至10月7日未按公司安排工作应视为旷工。因此,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相关法律分析

法律上将国庆7天假期分为法定休假日与休息日:

  • 法定节假日:劳动者享有休息权,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安排加班(紧急抢险、公共保障等特殊情形除外),否则劳动者有权拒绝。
  • 休息日调休期间: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员工轮休,属于合法用工管理权限。劳动者若有异议应通过正当程序沟通或申请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不到岗的,用人单位有权认定为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