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与经过

湖北赤壁市57岁男子李某,对哥哥家年仅10岁的孙女(化名小花)两次实施猥亵。

根据现代快报报道,2026年2月21日傍晚,李某与小花等人在亲戚家中用餐后准备回家。李某在坐在轿车后排时,发现小花未搭车,遂邀其一同乘车并将其抱坐在腿上。在乘车途中,李某趁车内亲属不注意时对小花实施了第一次猥亵。

当晚8时许,李某前往隔壁小花家,在看到小花与另一名孩子一起看电视后先离开。待另一名孩子离开后,李某再次进入小花家客厅并坐在沙发上,对小花实施了第二次猥亵。

事发当晚,小花将情况告知其爷爷奶奶,随后双方进行对峙但未获结果。2月24日,小花的父亲在知晓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认定与审理过程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猥亵不满12周岁的儿童,应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由于李某是被害人的亲属且实施了两次猥亵行为,公诉机关主张应当予以从重处罚,但考虑到李某当庭认罪认罚,可予从宽处理。

赤壁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定,李某对幼女实施猥亵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

判决结果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李某虽然主动到案,但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因此不符合自首条件。

结合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并从严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赤壁市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李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