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

28岁的湖南男子郑某与19岁的广西女子李某通过网络平台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26年春节前夕,双方协商婚礼事宜。据法院审理查明,李某此前与兰某恋爱并于2023年10月非婚生育一子,兰某亲属曾向李某父母支付62000元现金彩礼,并在2024年1月支付2200元尾款举办婚宴,所有开支由兰某家承担。

核心进展

2026年2月10日,郑某及其亲属前往南丹八圩乡协商订亲。2月13日,郑某与韦某、兰某及李某签订了《退亲凭证》。该凭证约定,郑某一次性支付7万元作为退亲彩礼,每月支付兰某女儿抚养费500元直至成年并可随时探望。约定同时规定,此后李某与兰某再无关系,郑某带走李某后的好坏与兰某及李某父母无关。

签字捺印后,郑某亲属向兰某母亲转账支付了70720元。当天,李某随郑某返回湖南老家筹备结婚,但仅居住一晚。次日清晨,李某以出门散步为由外出且未返回,并将郑某拉黑。

法院判决与认定

在多方联系无果后,郑某以李某构成诈骗为由报案,警方建议通过诉讼处理。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婚约财产纠纷。法院认定,郑某与李某已就结婚达成合意,且郑某为此支付了相应款项。由于李某在收款次日无故悔婚并失联,导致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

法院进一步认定,郑某支付的70720元实质上是代李某及其家庭向兰某一方支付的“前婚约解除补偿款”,使李某及其父母成为最终受益人,因此该款项应被认定为郑某向李某家支付的“彩礼”的组成部分。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及其父母应当共同向郑某返还70720元,而被告兰某及其父母不承担返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