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限速拟上调
据新华社报道,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于8月2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该草案拟将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最高时速限制,由现行的15公里调整为20公里。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8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尽管该法在2007年、2011年和2021年曾进行过三次个别条款修正,但上述限速规定始终未变。此外,去年9月起实施的新国标规定,电动自行车的出厂最高设计时速为25公里。
清华大学交通研究所副所长杨新苗在接受羊城晚报采访时指出,限速设定本质上是平衡安全与效率。他表示,在北京街头实测中,人力自行车的平均速度为15km/h,而电动自行车的平均速度显著高于此数值。
电动自行车行驶行为规范
除限速调整外,修订草案还对电动自行车的行驶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 禁止行为: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不得有逆向行驶、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以及拨打或接听手持电话、观看视频等行为。
- 安全要求: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其他重点修订内容
此次修订草案共包含9章170条,属于一次全面修订。草案聚焦于“醉驾”、“盲驾”、“僵尸车”、“超标车”治理以及电动自行车和“暴走团”管理等突出问题。
- 自动驾驶:草案设置了“自动驾驶汽车的特别规定”专章,明确了自动驾驶汽车的上道路行驶条件、保险制度及违章处理原则。其中规定,在自动驾驶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生产企业或进口企业接受处理。
- “盲驾”处罚:针对开车刷手机等“盲驾”行为,若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将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并处暂扣驾驶证三个月。
- “暴走团”管理:草案明确,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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