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司机充电时猝死引发理赔纠纷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网约车司机猝死的保险合同纠纷案。案件当事人李某,年仅44岁,系某平台公司的注册驾驶员,自2023年10月起在上海驾驶网约车。平台公司为其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并附加了保额为60万元的“司机猝死赔偿”特约条款。
2023年12月23日15时54分,李某在完成最后一单后,驾车前往快速充电站为车辆充电。下车仅1分钟后,李某因身体不适蹲在车旁,随后在2分钟后倒地,最终于当日16时23分猝死。李某留有70余岁的老父母、妻子及三名子女(最大16岁,最小8岁)。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法院认定
李某的六位亲属作为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60万元理赔款,但遭到拒绝。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条件要求驾驶员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而李某猝死时车辆处于静止充电状态,不符合理赔条件。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核心在于界定保险责任范围,并作出以下认定:
- 条款解释:涉案合同特别约定与保险条款在责任范围表述上存在矛盾,前者提及“在驾驶本车的过程中在车上”,而后者约定为“从事合法运营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格式合同条款存在矛盾时,应作出对条款制定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
- 运营环节认定:法院认为“驾驶车辆过程”不应机械限定为司机坐在车上的期间。为车辆充电是运营网约车业务的必要组成部分,且此时车辆仍在司机控制范围内,应认定为在保险范围内。
- 发病状态认定:现场视频显示,李某下车后仅1分钟便出现不适,法院认为其猝死发生在驾驶的延续状态中,属于“在驾驶本车的过程中”。
判决结果与行业影响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继承人支付60万元理赔款。在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案件已生效。
分析认为,网约车司机猝死理赔的关键在于险种及“工作过程”的定义。例如,“车上司机责任险”作为责任险,若司机因自身疾病死亡且租赁公司无责任,则可能无法理赔;而“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的特约条款则针对工作过程中的猝死。此案肯定了充电、等待订单等行为是维持运营的重要环节,为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提供了司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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