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井泉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2026年9月15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十四届全国政协原常委、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毕井泉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毕井泉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同时,追缴在案的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

受贿事实与职务便利

经审理查明,在1995年至2025年期间,毕井泉利用其担任的多个职务之便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行政审批、工程结算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742万余元。

毕井泉曾担任的职务包括:

  • 国务院副秘书长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部长级干部
  • 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 十四届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常务副理事长、理事长

法院认定与量刑考量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毕井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

在量刑方面,法院认为毕井泉具备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

  • 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
  • 受贿犯罪中存在未遂情节
  • 认罪悔罪,且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

案件审理过程

该案于2026年6月24日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毕井泉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

毕井泉在最后陈述中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据悉,此次庭审共有30余人旁听,包括被告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