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罪犯申请回家参加婚礼

2026年8月,陶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在湖北省郧西县看守所留所服刑。入所后,陶某认罪悔罪并积极参加教育改造。9月底,因女儿婚期将至,陶某向看守所提出申请,希望能够回家见证女儿的婚礼。

法律依据与风险研判

根据《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但由于监管手段有限、操作标准不明及安全风险难控等现实因素,该“回家权”此前少有实际适用。

郧西县人民检察院驻所干警张毅彬在得知诉求后,通过调阅卷宗了解原案犯罪情节,询问管教民警了解其服刑表现,听取陶某本人陈述并询问拟担保人情况,综合研判离所风险。经查,陶某犯罪情节较轻,改造表现良好,请假理由正当,出所后社会危险性较低,且保证人有能力履行监管职责,符合法律规定。

监管措施与执行情况

随后,郧西县检察院与看守所协商并出具同意请假的建议,要求落实保证人陪同、划定活动范围、动态报备行踪及限时返所等监管措施,以确保“放得出、管得住、收得回”。

10月5日,陶某在保证人陪同下回家。在两天的假期中,陶某第一天参与招待宾客,第二天参加女儿的婚礼。10月6日晚,陶某按时返回郧西县看守所,并向管教民警汇报情况,表示将好好改造。

司法理念与后续

郧西县检察院负责人表示,在筑牢监管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依法保障服刑人员合法权益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该院将持续深化驻所检察监督,精准把握法理与情理,践行司法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