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房收取“基本热费”引发业主争议

近日,关于空置房屋在未使用暖气的情况下仍被收取“供暖空置费”的问题引发关注。西安业主吴凯表示,其在西安市区购买的房屋一直处于未装修空置状态且未使用暖气,但每年仍需按照取暖季总费用的30%缴纳600多元的“供暖空置费”。吴凯认为暖气应遵循市场经济的自由交换法则,未实际使用不应缴费,并质疑该费用无法有效弥补热损失或杜绝“蹭热”现象,增加了业主的经济负担。

相关政策规定与企业解释

根据《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四十五条,此类费用被定义为“基本热费”。条例规定,用户如需停止或恢复用热,应在集中供热开始之日前十五日向供热企业申请,企业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且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交纳基本热费。

西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城投集团)对此解释称,基本热费的收取具有法理支持,依据包括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2007年发布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1195号)以及《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西安城投集团进一步表示,收取基本热费是行业主流做法,主要用于覆盖供热系统运行成本、设施维护、管网保温、户间传热及安全调控等刚性支出。该公司认为,收取30%的基本热费可避免供热固定成本过度转嫁至正常用热用户,从而兼顾双方权益。

多地存在类似情况及法律纠纷

据查询,除西安外,北京、太原、银川、呼和浩特、包头、乌鲁木齐等城市同样收取暖气空置费,且在这些地区该话题同样引发热议。

由于该收费模式与公众“享受服务才付费”的认知存在差异,部分用户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例如,西安业主王停勇曾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将西安热电公司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