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与施行时间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该决定已于2026年7月31日由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将自2026年9月20日起正式施行。

核心修改内容

此次修改在第一条中增加了“更好满足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的目标。

  • 提取与使用范围:职工在支付房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装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其中,支付房租不再设置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门槛限制。
  • 缴存比例与管理: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且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办理时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理提取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在受理贷款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投资与收益:住房公积金可用于购买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专户,主要用于建立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以及建设、筹集、运维公共租赁住房和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等公共支出的补充资金。

相关措施与后续安排

在管理效能方面,《决定》提出简化提取手续,缩短贷款审查时限,并推动缴存记录在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以实现转移接续、异地贷款等业务的便捷办理。

在风险防控方面,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确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中心建立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于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法提取或获得贷款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在覆盖面方面,明确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