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用工形式分类规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10月8日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8日。此次发布标志着我国首次以规章形式,将企业实施劳动管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劳动法律制度保障。该办法覆盖的群体包括网络主播、网约车司机、网约货运司机及网约配送员等。

针对新就业形态用工方式多元的特点,征求意见稿将其细化为三类形态:

  • 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适用劳动法律法规,企业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 新型用工关系:指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但平台企业通过指令或劳动规则组织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情形,平台与劳动者应签订用工协议。若平台与第三方共同实施管理,则应签订三方协议以明确权责边界;
  • 自由职业:个人依托互联网平台自主经营或从事自由职业的,不适用本办法。

压实平台企业责任

为解决用工主体不清、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等导致权益受侵害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强化了平台责任。具体措施包括:

  • 明确平台企业对合作企业的选任和监督义务;
  • 规定若合作企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由平台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 禁止平台企业通过诱导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或多层转包等方式规避用工责任。

构建基本劳动权益底线

征求意见稿旨在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设置劳动条件底线,构建权益安全网。保障范围涵盖了平等就业和自由择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与劳动强度、休息、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个人信息保护、集体协商以及恶劣天气劳动保护等。

在具体执行方面,部分规则根据新就业形态特点进行了调试适用:

  • 劳动报酬:明确在考虑劳动者自备生产资料成本后,工资不得低于工作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且按约定周期提取时不得收取手续费;
  • 奖惩机制:鼓励采取正向激励方式,禁止滥用罚款等惩罚性措施;
  • 休息与保护:通过工间休息和公开透明方式保障休息权益,并针对户外作业特点规定了恶劣天气劳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