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费违法行为纳入全国统一裁量体系

11月1日,《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以下简称《基准》)正式施行。此次新规将社保缴费违法行为首次纳入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体系。

处罚标准与执行细节

根据《基准》第30项规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后仍未缴纳的,将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分档处置:处罚将结合欠缴金额及欠缴数额占应缴总额的比例,将违法行为划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三档。例如,若企业欠缴社保600万元且占应缴总额的35%,将被归入严重违法档次,最高面临1800万元罚款,并按日承担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前置程序: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指出,处罚设有严格前置程序,并非欠缴即处罚。征收部门在发现未按期缴纳后,必须先作出责令限期缴纳的通知,若用人单位逾期仍不缴纳,方可给予处罚。
  • 协议效力:新规明确,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施正文认为这是因为该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统一执法尺度以保护权益

施正文介绍,一至三倍的罚款规定早在201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已有体现。此次出台裁量基准的核心价值在于统一全国执法尺度,清晰界定不同情形的处罚幅度。

此前,东北、西南、西北、中南、华北、华东等区域虽先后发布区域性基准,但在体例结构、裁量因素等方面存在不统一或指引作用不足等问题。全国统一基准的落地将压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空间,避免同案不同罚,公平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少缴社保对职工的长远影响

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表示,部分单位通过申报不实基数少缴社保,虽短期内可能增加职工到手工资或降低企业成本,但损害的是职工长远利益。

褚福灵指出,养老金的计发与缴费工资直接挂钩,若实际工资1万元但按5000元基数缴纳,未来养老金水平将随之降低。此外,工伤、生育等相关待遇的发放同样以缴费工资作为重要计算依据,低基数缴费会直接压缩职工可享受的保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