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

李某因网络经营店铺的营销推广需求,多次向上海某科技公司购买推广服务。在该平台的机制下,用户充值后可使用相应金额购买服务内容。

2025年9月27日,李某向该公司转款1000元用于平台充值。在完成该笔充值后,上海某科技公司的工作人员因操作失误,将他人的充值账号ID号“2641993383745792”作为充值金额再次充入了李某的账户。

核心进展

在获得该笔巨额充值后,李某将账户内的金额用于平台消费。2025年10月17日,上海某科技公司发现错误,立即采取了以下措施:

  • 冻结李某账户,并扣回账户内剩余的2641993383484096元款项;
  • 终止李某购买且尚未完成的部分服务,并扣回相应费用9400余元;
  • 通过微信向李某发送《关于要求返还超额充值款项及协商解决事宜的函》,要求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三日内就款项返还及损失赔偿事宜进行赔偿,并全额返还超额款项。

由于李某在收到函件后置之不理,上海某科技公司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与法律认定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法院认定,虽然该充值金额在线上为虚拟交易数字,但1元充值货币等同于1元人民币的消费力,李某事实上一直将该金额用于消费,从而获得了不当利益。

经核算,扣除李某原充值的1000元后,其实际使用的充值金额为252281.31元,而公司遭受了应获得相应对价的损失。因此,法院支持了上海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某向该公司支付不当得利款252281.31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不当得利的构成不以得利人存在主观过错为前提,只要满足无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