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起诉与一审判决
2025年2月14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了歌手杨坤起诉网络用户“四川芬达”实名认证主体蒋某、李某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法院于2025年10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蒋某、李某二人需公开向原告杨坤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金额为31.5万元。
二审维持原判与强制执行
被告蒋某、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且适用法律正确,于2026年2月11日作出二审判决,决定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
在终审判决生效后,由于二被告未按期履行判决义务,杨坤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于2026年3月26日立案。
最终执行结果与捐赠计划
2026年9月11日,被告蒋某、李某发布了道歉视频,相关赔偿款项已缴至法院执行账户。
杨坤工作室表示,在法院完成将赔偿款划付至杨坤账户后,该笔31.5万元的款项将全额捐赠给公益组织,用于帮扶孤独症群体及其家庭。此外,杨坤工作室称在捐款完成后将另行发布捐赠公示。
事件背景
据相关资料,网红“四川芬达”通过模仿杨坤的形象并以侮辱性方式进行恶搞。在法律程序过程中,被告曾将法院传票作为流量密码,导致其粉丝数量从35万增长至超过17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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