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与作案经过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及相关报道,现年68岁的苏某甲与被害人某甲系夫妻关系。2025年3、4月间,苏某甲获悉丈夫与其经营的足浴店店长存在不正当关系并已生育子女,双方为此多次发生激烈争吵。苏某甲因担心私生子女日后分割家庭财产,逐渐产生杀害丈夫的念头。

2025年6月14日下午,苏某甲在丈夫经营的足浴店附近看到其驾车带一名女子返回店铺,在要求进店交涉被拒绝后,苏某甲在丈夫送其回家途中提出前往广东省中山市游玩,并趁机准备了一条白色尼龙绳放入手提包内。

当晚20时许,两人驾驶一辆黑色丰田皇冠牌轿车前往中山市。6月15日0时许,二人从中山市开车返回深圳市。凌晨1时50分许,车辆行驶至沿江高速某路段时,苏某甲谎称腹痛要求丈夫靠边停车,随后在驾驶位后方用尼龙绳套住丈夫颈部,导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苏某甲在确认丈夫死亡后试图用同一根绳子自杀,但未能成功。

抓获经过与鉴定结果

由于车辆长时间停靠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路政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巡逻发现异常并报警。当日2时许,民警赶到现场将仍在车内的苏某甲抓获。经鉴定,被害人某甲系颈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法院审理与判决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苏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认定,本案由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并生育子女,对矛盾激化负有明显过错。同时,苏某甲在案发前曾多次尝试沟通挽救婚姻未果,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悔罪,其家属也出具了谅解书,依法可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苏某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作案工具。

苏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主张其应被认定为自首,并称被害人长期出轨且擅自变卖共同财产用于第三者生活,严重侵害其财产权益,认为量刑过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认定,苏某甲是在路政人员报警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并无主动投案意愿和行为,因此不构成自首。法院认为原判已充分考量被害人过错、坦白及谅解等情节,量刑适当,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