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结果
2026年10月8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央巡视组原副部级巡视专员许传智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许传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最终,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对其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犯罪事实认定
经审理查明,许传智的非法收受财物行为分为两个阶段:
- 任职期间:2001年至2023年,许传智利用担任中央纪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以及中央巡视组副部级巡视专员等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案件处理、职务调整等方面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72万余元。
- 退休之后:2023年下半年至2025年,许传智在退休后仍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承揽工程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2587万余元。
量刑考量与庭审情况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许传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在量刑方面,法院考虑其具有以下从宽处罚情节:在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和全部利用影响力受贿事实;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系自首;认罪悔罪且积极退赃。
由于绝大部分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已追缴,且个人实际所得及孳息已全部追缴,法院对其所犯受贿罪依法从轻处罚,所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依法减轻处罚。
该案于2026年7月23日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许传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发表了意见。许传智在最后陈述中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此次庭审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60余人旁听。
背景信息
公开简历显示,许传智1957年2月出生,曾任中纪委北京培训中心主任、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监察室主任、中央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中央纪委驻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纪检组组长等职。2016年4月起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常委、纪委书记,2018年后兼任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直至2019年11月卸任。
2025年10月1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的消息;2026年1月4日,通报其被开除党籍;2026年5月,该案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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