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剑波受贿、洗钱案一审宣判
10月1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韩剑波受贿、洗钱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判决结果
法院对被告人韩剑波作出的判决如下:
- 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 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零三万元;
- 其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审理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在1997年至2024年期间,韩剑波先后担任贵州省赤水河航道处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副处长、处长,贵州省地方海事(航务管理)局党委委员、局长,以及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韩剑波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工作调动等事项上为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639万余元。此外,2024年2月,韩剑波将受贿所得的50万元转换为他人名下的定期存款,用以掩饰和隐瞒受贿款的来源与性质。
法院认定与量刑理由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韩剑波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洗钱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
在量刑方面,法院考虑到韩剑波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且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其犯罪所得大部分已追缴在案。法院认定其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庭审情况
据悉,该案近期由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韩剑波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发表了意见。韩剑波在最后陈述中表示认罪悔罪。此次庭审有社会各界群众40余人旁听。宣判后,韩剑波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评论区
已通过 0 条 · 审核通过后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