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与起因

近日,四川兴文县发生一起故意驾车伤人案件。涉案男子龚豪(化名)与一名已婚女子钱某存在婚外情。案发当晚,龚豪与他人聚会唱歌后因没钱逃单,钱某的丈夫雷某赶来结账。期间,雷某发现陌生男子深夜给妻子打电话,随后雷某与龚豪在电话中发生激烈争吵并约定见面。

核心进展与定罪依据

龚豪在酒后驾车时打算撞击雷某,但因夜色昏暗认错目标,将路人陈先生撞倒致其重伤二级,造成颅脑损伤及多发性骨折。肇事后,龚豪主动投案并谎称是意外肇事。

警方通过调取监控及行车记录仪证据,证实该行为具有明确的主观目的性。具体证据显示:

  • 主观故意:行车记录仪记录了龚豪多次表示“要撞死他”。
  • 客观行为:监控显示龚豪在撞击前曾在对面车道停车1分40秒并猛轰油门,随后绕行300米掉头,在超越出租车后冲上人行横道撞人。
  • 意识状态:撞人后龚豪平稳驶离且遵守交规,证明其意识清醒、车辆受控。案发后酒精检测结果为38.5mg/100ml。

法律认定认为,这种“打击错误”(对象错误)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由于龚豪以77-82公里时速冲撞行人,足以致人死亡,其行为被认定为主观具有杀人故意且客观实施了足以致死的行为,而非简单的交通肇事。

量刑结果与后续安排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龚豪有期徒刑13年。量刑考量因素包括:故意杀人罪法定刑起点为十年;被害人重伤二级后果严重;虽然龚豪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但因其预谋报复且手段危险,法院未给予大幅减轻。

龚豪不服一审判决,以“酒后失误”为由提起上诉。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中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