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与伤亡情况
2025年7月4日晚9时许,61岁的李某独自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在经过当地一工业园区公交站附近坑洼处时失去平衡,撞上路边行道树并跌落至水沟中。路人报警后,李某被送医抢救,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当晚抢救无效死亡。家属事后放弃了尸体解剖,因此无法通过尸检明确具体的死亡诱因。
事故认定与争议焦点
交警部门勘查发现,事发非机动车道内存在一处宽20厘米、深约5厘米的水泥坑洼,且事发路段夜间照明亮度不足。司法鉴定结论显示,车辆系因途经坑洼失衡撞树,车身无其他车辆碰撞痕迹。
针对该鉴定结论,道路养护单位曾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但被交管部门驳回,后续复核维持了原认定。路养单位辩称,其已履行日常巡查养护义务,路面微小破损无法做到瞬时清零,且事故原因无法排除驾驶人操作不当或车辆制动缺陷等因素,认为死者的多项交通违法行为是事故主因。
法院审理与判决结果
李某的儿子赵某将道路养护单位起诉至法院,主张路面养护缺陷与母亲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车辆维修费等共计1,494,410元。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
- 管理单位过错:案涉坑洼的深度和宽度足以干扰非机动车正常行驶,管理单位长期未修补且未摆放警示标识,未尽法定养护义务。
- 死者自身过错:李某无摩托车驾驶资质,且在夜间昏暗路段骑行时未尽到谨慎观察义务,多种违规行为大幅提升了行车风险,是事故发生的主要诱因。
综合双方过错的作用力,法院划分责任比例为:死者自行承担90%主要责任,道路管养单位承担10%次要责任。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道路管养单位赔偿149,441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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