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与事故经过
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例。2022年,时年16岁的张某在无证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前往重庆市某中学上学的途中,与横穿公路的行人李某相撞。此次碰撞导致李某颅脑损伤,张某全身多处挫伤。
事故发生后,张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陪同李某前往医院就医。随后,现场路人报警,办案民警在医院找到张某,告知其在身体检查完毕后需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张某在检查完身体后前往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李某在经过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
责任认定与一审判决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行人李某负次要责任。案发后,张某的亲属垫付了医药费99337.35元,并支付赔偿款80000元。
当地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中认定,张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人死亡并承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其拘役六个月。
二审争议焦点与改判结果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法院未认定其构成自首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提出上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将争议焦点定为:张某在肇事后积极将被害人送医,在医院救治期间被民警找到,随后自行到案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事实是否构成自首。
法院参考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相关司法意见认为,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行为人因抢救或送治被害人未及时报警,但在民警到达后自愿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表明其具有归案的主动性与自愿性,应认定为自首。
综合认定张某构成自首,且考虑到其积极赔偿部分经济损失、认罪悔罪等情节,二审法院对其从宽处罚,改判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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