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结果

2026年10月16日下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被告人李慧芳等六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作出了一审公开宣判:

  • 李慧芳(幼儿园实际负责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 朱敬琳(执行园长):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 后厨工作人员:牛爱元、文亚芳、贺旭霞、安春玲分别被判处八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认定事实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天水市麦积区褐石培心幼儿园的实际负责人李慧芳与执行园长朱敬琳作为管理人员,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两人授意并安排后厨工作人员牛爱元、文亚芳、贺旭霞、安春玲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供幼儿及教职工食用,由此造成了严重不良后果。

法院判定,上述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了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事件背景

此次判决涉及的甘肃天水幼儿园血铅异常事件中,相关通报显示,食品中非法添加的物质为彩绘颜料。此前,该事件共导致8人被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