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幼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2026年10月12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西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胡幼桃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1997年至2025年期间,胡幼桃先后担任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兼厅长、省地税局党组书记、副省长以及省政协副主席等职务。
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胡幼桃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以及职务调整等事项上为相关个人和单位提供帮助。
法院认定,胡幼桃通过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64万余元。
法院判决结果与量刑考量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胡幼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在量刑考量方面,法院指出胡幼桃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 受贿犯罪存在未遂情节;
- 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
- 认罪悔罪且积极退赃;
- 受贿所得财物大部分已追缴到案,其中胡幼桃个人实际所得已全部追缴。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对被告人胡幼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于追缴在案的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将继续追缴。
案件审理过程
据悉,该案于2026年7月29日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胡幼桃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
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胡幼桃在最后陈述中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此次庭审共有3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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