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违法查处醉驾致人死亡
2023年6月9日23时许,刘某、王某、雷某三名辅警在巡逻返程途中,于非管辖区域发现一辆白色福特轿车停在道路中间影响通行。在要求车主李某挪车时,雷某发现李某涉嫌酒驾,三人随后将李某带离现场至某医院门前处理。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李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在处理过程中,王某、刘某告知李某构成醉驾并解释处罚标准,李某多次表示希望私下处理。期间,王某提供饮水并提示李某“漱漱嘴”“缓缓”后再吹气,并进行了多次呼气检测。随后,李某与母亲通话且情绪激动,通话结束后,李某两次用头部撞击护栏,并突然跑向路面,与康某驾驶的轿车相撞当场身亡。
次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1.91mg/100ml,康某静脉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康某承担次要责任。
滥用职权与受贿指控
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至2025年1月期间,刘某、王某、雷某在担任沁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辅警期间,在非管辖区域违法查处醉驾并超越职权“以罚代刑”,造成一人死亡。
此外,调查发现三人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对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车辆未年检、遮挡号牌、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违规处理,帮助相关人员规避处罚。判决书显示,三人共涉案31起。其中,有30起违规处理案件,单笔收受金额在1000元至8000元不等,违法所得由三人分配。
法院一审判决结果
山西壶关县人民法院认为,刘某、王某、雷某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并收受财物违规处理公务,导致一人死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法院最终判定三人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系共同犯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 刘某、王某: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 雷某: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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