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新规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共包含15条内容,旨在进一步明确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
核心认定标准与法律适用
《规定》重点就案件范围、“情节恶劣”的认定条件及核准追诉程序等实务问题进行了细化。针对司法实践中关于“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是指具体罪名还是犯罪行为的争议,《规定》将其明确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以防止因罪名认定障碍导致严重暴力犯罪无法追责。
关于“情节恶劣”的判断,《规定》要求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审查犯罪原因、动机、手段、对象、后果等主客观因素,以及人身危险性、再犯预防情况和社会影响。对于共同犯罪,则应当结合各参与人的地位与作用,分别判断是否属于“情节恶劣”。
程序规范与审查要求
在程序方面,《规定》解决了核准追诉前能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实务关切,并增加了年龄审查和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并查明其成长经历、家庭情况、性格特点、社会交往、犯罪原因、犯罪后表现、监护教育以及被害人家属意见等事项。
公安部法制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公安机关提请核准追诉的案件由同级检察院受理,并层报最高检审查决定。
处理原则与后续安排
《规定》强调应当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在保护原则上,要求坚持双向保护,既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加强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对于最高检决定不予核准追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可根据情况建议有关机关依法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送入专门矫治教育场所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依法核准追诉,充分表明“年龄不是免罪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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