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
1999年5月10日,河南民权县农民李某在当地某银行民权支行开立了一本账号为8888的活期存折。此后数年,李某将工资及卖粮款存入该账户。2004年8月24日,李某在网点取款800元,存折打印记录显示支出800元,余额为35900元,且落款处有信用社的业务签章。
核心进展
在2004年8月24日之后的某次取款尝试中,银行柜台告知李某该账户有问题,无法办理业务。随后,该网点一名姓胡的工作人员(现已去世)陆续通过个人资金或网点周转金向李某支付了1.8万元,但剩余的17900元则被拖延了20多年。
2026年开春,现年62岁的李某将民权支行起诉至民权县法院,要求偿还17900元本金及自2004年8月24日至今的活期利息。
法律诉讼与判决
在一审过程中,银行辩称不排除李某通过挂失方式将剩余资金支走,但未能提供挂失申请书、取款凭条或销户记录。2026年3月27日,民权县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储蓄合同有效,判令银行在扣除已支付的1.8万元后,支付17900元本金及利息。
民权支行不服一审判决,向商丘市中院提起上诉,并提出三点理由:首先,新核心系统经三次查询,无法查到开户资料和流水;其次,会计凭证最低保管期为15年,该笔业务已过去22年,认为超期销毁合理;第三,主张不排除李某已挂失结清,或该款项为李某与已故员工胡某之间的私人借贷而非存款。
二审法院于4月30日作出判决,认定该存折的账号、户名、存取记录及信用社签章齐全,属于有效的储蓄关系债权凭证,李某已完成初步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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