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结果
2026年8月24日,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任羽中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任羽中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六十万元;同时,对其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受贿事实与职务情况
经审理查明,在2006年至2025年期间,任羽中利用其担任北京大学党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任,北京大学人事部部长,北京大学党委宣传部部长,以及北京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教育培训、升学就业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法院认定,任羽中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195万余元。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
量刑考量与庭审过程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任羽中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其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且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因此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该案于2026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任羽中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发表了意见。任羽中在最后陈述中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此次庭审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
相关背景与纪律处分
公开资料显示,任羽中,男,汉族,1980年1月生,法学博士,研究员。他于2024年3月出任北京大学副校长。2025年9月17日,任羽中主动投案;2025年12月8日,其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官方通报指出,任羽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职工录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通报还称其公器私用,“靠校吃校”,搞权钱交易。由于其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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