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公安部发布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新规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共15条,旨在进一步规范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办案程序与标准,将立法的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具体可执行的办案规则。
细化认定条件与适用范围
针对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的规定,《规定》在实务层面进行了重点细化:
- 案件范围明确:针对司法实践中关于“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是具体罪名还是犯罪行为的争议,《规定》将其明确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以防止因罪名认定障碍导致严重暴力犯罪无法追责。
- “情节恶劣”认定:明确该认定不能仅看结果,需综合犯罪动机、手段、对象、犯罪后果等主客观因素,以及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或预防情况)和社会影响进行综合判断。对于共同犯罪,将结合各参与人的地位和作用分别判断是否属于“情节恶劣”。
规范办案程序与权利保障
在办案流程方面,《规定》明确了从公安机关侦查到检察机关层报核准的完整流程。公安机关提请核准追诉的案件由同级检察院受理,并层报最高检审查决定。
在程序保障上,《规定》明确在最高检核准追诉之前,可根据案件情况依法采取包括逮捕在内的强制措施。同时,要求在核准追诉期间保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援助,确保讯问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此外,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增加年龄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以及对犯罪嫌疑人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监护教育等事项的查明。
坚持双向保护与宽严相济
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依法核准追诉充分表明“年龄不是免罪金牌”。《规定》要求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在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加强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在处理路径上,《规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最高检决定不予核准追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可根据情况建议有关机关将该未成年人送入专门矫治教育场所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以实现惩戒与挽救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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