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与违规事实

陶某于2000年1月入职某公司重庆市公司奉节分公司,2017年1月1日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任技术员岗位,月工资为7579.28元。合同约定,若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单位有权依法单方解除合同。

根据奉节县烟草专卖局2025年9月17日作出的《关于给予陶某政纪处分的决定》,陶某存在以下违规违纪问题:

  • 违反生活纪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21年至2025年期间,陶某先后与王某某、黄某某两名异性多次发生不正当关系,违反了《重庆烟草专卖商业系统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
  • 违反群众纪律:2014年至2024年,陶某以买房、买车等个人事由,向其服务所辖区域的4名烟农借款,累计金额16.5万元,其中单笔借款时间最长间隔达9年3个月,违反了上述处理规定的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处理过程与法律争议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在2025年4月至9月间就“不正当关系”问题与陶某面谈6次,并在8月至9月间就“向烟农借款”问题面谈5次。陶某分别于2025年4月29日、6月11日及9月11日在《关于陶某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上签字。

2025年9月16日,奉节县烟草专卖局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处理意见。次日,该局决定给予陶某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的政纪处分,随后公司正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陶某对此不服,首先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仲裁委员会驳回。随后陶某将公司起诉至法院,其主张“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属于私德范围,“因个人事由向烟农借款”属于普通民间借贷,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过罚不相当。

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涉事公司解除与陶某的劳动合同合法,判决驳回陶某的诉讼请求。

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二审判决书显示,法院驳回了陶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