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结果
2026年9月29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彭晓春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彭晓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追缴在案的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将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将继续追缴。
受贿事实与职务便利
经审理查明,在2006年下半年至2025年3月期间,彭晓春利用其担任的多个职务之便,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委副书记、柳东新区党工委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政策研究室主任,以及贺州市委书记、百色市委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等职务。
在上述任职期间,彭晓春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核准、款项拨付、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63亿余元。
法院认定与量刑理由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彭晓春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由于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但在量刑时,法院考虑了以下从宽处罚情节:
- 受贿犯罪中存在未遂情节;
- 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
- 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且认罪悔罪,积极退赃;
- 受贿违法所得财物及孳息部分已追缴到案,其中彭晓春个人实际所得及孳息已全部追缴。
案件审理过程与背景
该案于2026年7月16日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彭晓春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发表了意见。彭晓春在最后陈述中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此次庭审共有4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旁听。
根据公开资料,彭晓春于2025年6月16日被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宣布被查,并于2025年12月8日被通报开除党籍。通报指出其存在丧失理想信念、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大搞权钱交易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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