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非法安装标志灯具被查

7月31日,百色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右江一大队执勤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称百色城区有一辆面包车安装了“红蓝警灯”,涉嫌非法安装标志灯具。

接报后,民警开展核查工作,迅速锁定涉事车辆及驾驶人吴某,并依法将其传唤至大队接受调查。

调查结果与当事人陈述

经民警现场确认,该车辆并非法定特种车辆。其安装的“红蓝警灯”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私家车加装的标志灯具,判定为非法安装。

驾驶人吴某在调查中表示,由于其日常出行频繁,认为加装警示灯具能够提升车辆的辨识度,从而保障行车安全,因此擅自对车辆进行改装并私自加装标志灯具。

处理结果与法律依据

民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吴某非法安装标志灯具的违法行为采取了以下措施:

  • 对吴某处以罚款1000元;
  • 责令其拆除非法安装的灯具;
  • 依法对相关灯具予以收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公安交管部门提示,标志灯具是区分特种车辆和普通机动车的重要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车辆都不得私自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