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宣判情况

2026年10月9日,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对潘当仁等41名被告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报安全事故罪及行贿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事故背景与原因

经审理查明,潘当仁与王苏东于2003年左右分别投资设立代县精诚铁矿和代县程林铁矿。2011年国家资源整合期间,两人将采矿权转让给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原两矿分别成为精诚矿业的一采区和二采区。尽管共用一个采矿许可证,但双方仍在各自采区内独立生产经营。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潘当仁和王苏东将掘进、开采工程发包给无采矿资质的多个工队,这些工队又进一步分包给无资质个人。该矿山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组织生产,且存在多项安全隐患,包括:

  • 预防措施不到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 安全教育培训缺失;
  • 应急救援预案不完备;
  • 使用无牌照机动车进行生产作业,且驾驶人员资格审查不严;
  • 在矿山企业停产停建整顿期间违规组织生产。

上述因素导致在2006年至2022年期间,该矿山先后发生48起重大伤亡事故,造成54人死亡。

行贿与不报事故事实

在事故处理方面,承包工队负责人陈开松、陈立普等人在部分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事故抢救被贻误。

在行贿方面,潘当仁在经营代县精诚铁矿及精诚矿业一采区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折合人民币862.6967万元;王苏东在经营代县程林铁矿及精诚矿业二采区期间,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270.5万元。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潘当仁、王苏东等41人作为负有组织、指挥、管理职责的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陈开松等7人构成不报安全事故罪;潘当仁和王苏东构成行贿罪。

根据犯罪事实、性质及后果,法院判处各被告人16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潘当仁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此外,两名仅对1人死亡负有责任且符合缓刑条件的被告人被依法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