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药用与非药用量刑标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涉芬太尼类物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等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共18条,核心在于明确了芬太尼类物质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
根据《意见》,芬太尼类物质被分为药用和非药用两类:药用的芬太尼类物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芬太尼的数量标准;非药用的芬太尼类物质则参照刑法中关于海洛因的数量标准。
打击重点与量刑原则
芬太尼类物质被定义为强效麻醉性镇痛剂芬太尼及其类似物的统称,具有衍生种类多、合成变异快、滥用危害大等特点,且绝大多数不具有药用用途。
在惩处原则上,《意见》强调依法从严惩治。具体要求包括:
- 从重处罚:针对走私、制造、大宗贩卖等源头性犯罪,以及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 经济惩处: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充分运用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并加大执行力度。
- 从宽处罚:对于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努力减轻犯罪危害、积极检举他人犯罪或具有其他从宽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证据收集与司法认定
在证据审查方面,《意见》要求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涉案毒品、制贩工具、毒资毒赃、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物流寄递单据、电子数据及证人证言等材料。对于查获的物质,应指派或聘请具有资质的人员进行成分和含量鉴定。
针对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意见》特别要求规范收集网页、朋友圈等网络平台信息,以及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等通信信息,以及用户注册和身份认证等电子数据。
相关配套规定与背景
除《意见》外,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还印发了《关于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该规定明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芬太尼类物质若符合刑法相关规定,无论数量多少,均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立案追诉。
背景资料显示,中国于2019年5月1日率先在全球范围内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据2025年3月发布的白皮书,全球已发现滥用的芬太尼类物质近百种,潜在数量可能达成千上万种,除4种药用类外,其余多与海洛因、可卡因等混合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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