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

2024年10月2日晚上8点多,在某小区北侧花园内的小广场上,一名两岁有余的幼童彤彤(化名)挣脱父亲刘明(化名)的手,转身向小广场西南角的秋千走去。此时,年近70岁的王强(化名)由南向北大步跑入该小广场,在20时43分14秒许,因躲避不及撞倒了彤彤,王强自身也向前摔倒。

事发后,王强前往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入院诊断结果为左股骨骨折等。

核心进展与争议

因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王强将彤彤及其父亲刘明、母亲周丽(化名)起诉至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万余元。

在庭审过程中,彤彤一家提出辩称:事发小广场是特别提示需注意安全事项的儿童游乐场所。他们认为王强违规跑步横穿儿童娱乐区,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且因其年近70岁,存在疾病因素及自控和避险能力减退,应自行承担后果。同时,被告方主张彤彤在儿童娱乐区活动合法正常,刘明已履行了合理监护义务,面对突然跑步横穿的情况无法预料和躲避。

法院判决与法律分析

槐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小广场东南侧立有“儿童娱乐区、安全提示”字样的提示牌。涉案小区已专门设置独立的塑胶跑道(跑道上印有“一起奔跑吧”字样),为居民跑步健身提供了专属场地。原告未选择塑胶跑道,而是进入未成年人专属活动空间的儿童娱乐区跑步,且疏于观察导致相撞,该行为对事故发生存在明显过错。

法院认定,老人擅入专属儿童活动区域且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幼童家长已尽合理监护职责,遂依法驳回了老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该案承办法官岑玉洁指出,儿童娱乐区作为低龄孩童的专属空间,区别于健身跑步区域,存在特殊环境风险。任何成年人进入该区域活动都应承担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仔细观察,以减少对孩童游玩的干扰与安全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