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与经过

2025年6月17日16时许,张某与葛某在张某母亲经营的酒店门口摆摊。18时左右,刘某前来协助摆摊。21时许,三人前往酒吧对面公交站台继续摆摊,期间刘某与张某共饮白酒每人约4两,葛某未饮酒。23时许葛某离开后,骆某与钱某于22时30分左右到达,刘某、张某、骆某和钱某饮用了十升精酿啤酒。随后,张某提议并驾驶摩托车搭载骆某前往某KTV,四人在KTV继续饮用啤酒,期间张某呕吐两次。

6月18日凌晨2时28分,张某离开KTV并执意驾驶摩托车。刘某在劝阻无效后骑电动车跟随,但因车速悬殊未能跟上。2时44分,张某撞上绿化带,经抢救无效死亡。

鉴定结果与责任认定

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张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达173.9mg/100ml。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未确保安全是事故形成的全部原因。

经核定,张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104,488元。

法院判决与赔偿详情

张某家属将刘某、骆某等5名聚餐者起诉至法院,索赔45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是聚餐组织者及KTV活动倡导者,对醉酒执意驾驶造成的后果存在重大过错,酌定其自担90%的责任。

法院认定,共同饮酒人之间负有规劝、提醒、照顾的注意义务。刘某全程参与聚餐及KTV活动,未能合理有效地履行注意义务。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刘某和骆某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分别承担6%和4%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11万余元。此外,法院认定葛某、陶某、钱某对损害后果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8月11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驳回张某家属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