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实施维持生命治疗预作决定条例

据第一现场8月8日报道,香港《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已于7月3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允许市民提前决定在生命末期是否接受维持生命的治疗。这是香港首次通过成文法形式,确立起涵盖“预设医疗指示”和“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的完整法律框架,旨在允许末期病人在清醒状态下提前决定拒绝无效抢救,并为医护人员提供法律保障。

适用对象与具体措施

根据条例,具备精神能力的成年人可在以下三种特定状况下预先订立“预设医疗指示”(Advance Directive):

  • 罹患末期疾病且预期寿命短暂;
  • 处于持续性植物人状态或不可逆转的昏迷;
  • 罹患其他晚期不可逆转的寿命受限疾病,例如晚期阿尔兹海默症或晚期肾衰竭。

病人可通过该指示拒绝心肺复苏、人工呼吸器、人工营养及水分等侵入性维持生命治疗,但条例规定不得拒绝纾缓治疗及基本照顾。

法律依据与性质界定

该条例将普通法的相关原则编纂为成文法,为“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DNACPR)和预设医疗指示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一旦指示被订立,施救者及医护人员必须遵从。

条例明确区分了“被动”放弃治疗与主动结束生命:预设医疗指示是为了避免在病情不可逆转时采取徒增痛苦且无效的“延长死亡”措施,让病人自然离世。而安乐死被定义为主动结束生命,在香港法律上目前仍属无效。

相关人士评价

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医疗卫生界)林哲玄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该条例最重要的原则是尊重病人的意愿,将其写入法律能让病人、家人及医护人员更加放心。

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大律师吴英鹏指出,预设医疗指示机制的目的在于减轻病人痛苦,使其有尊严地离世而非加速死亡,因为病人最终死亡的原因是原发疾病而非医疗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