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
2025年3月4日至3月6日,卢某因家人去世按当地风俗办理丧酒,并聘请王某承包宴席服务。卢某提供了邻居厨房及部分空置院坝供王某使用,相关工作人员由王某自行召集并支付工资。
2025年3月6日,3岁女童小张随爷爷前往卢某家参加丧酒宴席。当时,王某聘请的后厨工作人员赵某在端盆盛装蒸饭用的烫水准备洗碗时,与进入厨房的小张相撞,导致小张被烫伤。
伤情鉴定与诉讼
小张被烫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多处二度烧伤、躯干烧伤及累及体表10%以下的烧伤。2026年1月22日,经昆明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小张的损伤评定为一项八级伤残和一项九级伤残。
小张一方随后提起诉讼,索赔金额为32万余元。
法院认定与判决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小张在厨房被烫伤时,其爷爷距厨房有一段距离,小张已脱离爷爷的监管范围。
法院认为,小张作为未满4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王某作为宴席承包方,应对加工现场安全负责,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卢某作为宴席组织者,邀请亲朋好友赴宴但未尽到合理的安全防范和提醒义务,亦负有一定责任。
经认定,小张的经济损失合计304,985.32元。法院酌定责任比例为:小张监护人承担60%,王某承担30%(即90,896元),卢某承担10%(即30,299元)。此外,2,000元精神抚慰金由王某承担1,500元,卢某承担500元。
最终一审判决:王某赔偿92,396元,卢某赔偿30,7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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