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结果

2026年8月11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龙翔受贿、贪污、滥用职权、内幕交易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对被告人龙翔的判决如下:

  • 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 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 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最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外,法院决定对龙翔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对贪污犯罪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单位。

审理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龙翔在担任南京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委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等职务期间,存在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 受贿行为:2009年1月至2025年3月,龙翔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案件处理等方面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61亿余元;
  • 贪污行为: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龙翔在担任南京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期间,与他人共谋骗取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扶持资金人民币1200万元;
  • 滥用职权:2009年1月至2016年6月,龙翔在处置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过程中徇私情私利,包庇他人不被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 内幕交易: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龙翔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后买入相关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额人民币1005万余元,情节严重。

法院认定与量刑考量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龙翔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和内幕交易罪。其受贿和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内幕交易情节严重,均应依法惩处并予数罪并罚。

在量刑考量方面,法院认为龙翔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及贪污事实。此外,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贪污罪系自首,且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其受贿、贪污所得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个人背景

公开简历显示,龙翔,男,1963年6月生,江苏南京人,大学学历,学士学位。他长期在纪检监察系统工作,曾任河南省纪委干部处干事、江苏省纪委研究室副处级纪检监察员等职。2003年11月起任南京市纪委副书记,后历任南京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委副书记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直至2025年4月被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