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广告引发消费欺诈争议

10月18日凌晨,演员吴越发文指责名为“花姐美肤日记”的账号利用AI技术伪造其声音与形象制作带货视频。除人物伪造外,短视频和电商平台上还出现大量由AI批量制造的广告,包括虚构的服装剪裁效果、菜刀切割性能及课程学习效果等,被指为消费者编织消费陷阱。

法律界对AI广告合规性的解读

北京丰泰律所主任董世连律师表示,AI广告若无标注且虚构效果、人物或场景,可能构成误导、虚假宣传甚至消费欺诈,商家需承担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双重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引人误解的内容,第二十八条明确虚构使用效果、人物体验、经营场景属于虚假广告。

在标识要求方面,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于2025年联合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要求AI生成内容强制添加显式和隐式标识。董世连指出,商业用途的AI图文和视频仅靠话题标签或角落小字不足以合规。若AI合成的对比效果无法在真实使用中复现且未明示为“模拟效果”或“理想化示意”,则符合虚假广告认定标准,经营者可能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AI虚拟人代言的典型案例

AI短剧女主“方桃子”因在美瞳广告中称“我的美瞳戴了一天,都很舒服”引发争议。律师罗胜指出,美瞳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依据《广告法》第十六条,其广告禁止含有功效或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且应标明阅读说明书或在医务人员指导下使用,而该视频均未满足。此外,由于AI虚拟人没有真实眼球,无法真实佩戴美瞳,其宣称的体验涉嫌虚构使用商品效果。

法律界人士认为,AI艺人虽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适用“未使用不得代言”的义务,但以第一人称宣称“亲测体验”即属虚构使用感受。目前该美瞳广告视频已下架。

国际监管视角与行业建议

新加坡消费者协会和广告标准管理局的数据显示,2025年1月至2026年6月,两机构分别接获5起和9宗关于AI生成误导性图片的投诉。符懋军律师表示,使用AI制作广告本身不违法,但核心在于是否导致消费者形成错误印象。即便注明“由人工智能生成”,也不能成为规避责任的“免死金牌”。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应称,AI作为表现形式只要标注则不违法,但若利用技术夸大效果、误导消费者则属于内容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