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审查背景

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刘胡成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违纪违法事实

经调查核实,刘胡成在多个方面存在违纪违法行为:

  • 政治与组织纪律方面:刘胡成理想信念动摇,背弃初心使命,违反政治纪律,存在伪造、隐匿证据以及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在组织函询时,其组织原则缺失,未如实说明问题。
  • 作风建设方面:其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并违规赠送礼金。
  • 廉洁纪律方面:刘胡成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及车位,利用职权违规占用下级单位财物归个人使用;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处理结论与后续安排

调查结论认为,刘胡成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其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特别是党的二十大后仍不知止,性质严重且影响恶劣。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法》等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 给予刘胡成开除党籍处分;
  • 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 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 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财物一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