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对象扩大至居民个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6年8月21日发布《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至9月20日。此次修订的核心变化是将管理对象从原有的企业扩大至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此前,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已在行政法规层面明确投资者包括境内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
根据意见稿,居民个人在申请对外投资核准时,核准机关为发改委;备案机关则为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省级发改部门。投资者在实施对外投资前,必须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完善报告制度以防范风险
发改委在修订说明中指出,部分投资者因风险评估不足或应对不当而蒙受损失,且部分国家和地区局势动荡、政策多变,导致政治和安全风险上升。此外,少数国家和地区采取歧视性措施,要求中方提供技术、数据或处分股权和资产,损害了中方权益。
为此,意见稿采取了以下措施以加强风险防范和权益保护:
- 完善报告制度: 完善重大不利情况报告制度和境外再投资报告制度。
- 增设年度报告: 增设对外投资信息年度报告。
- 强化前期报告: 对于金额较大或涉及中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的项目,要求报告前期工作情况。具体而言,中方投资额达到1亿美元或涉及外交关系的投资者,须在开展重要前期工作的至少10个工作日前提交报告。
制度衔接与市场分析
发改委表示,此次修订在总体延续现有监管框架的同时,旨在更好保障对外投资的发展和安全。投资者仍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港股通、跨境理财通等现有渠道在境外金融市场进行投资。
针对此次修订,摩根大通在研报中认为,此举属于对《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的后续补充,提供了更细致的执行细节。该行指出,市场关注点在于草案提及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意味着香港住宅物业被纳入规管范围。摩根大通分析认为,虽然房地产一直属于对外投资范围,但个人购买自住物业是否被涵盖尚不明确。该行进一步表示,其主要忧虑在于境外收入环球税项的追溯力度不明朗,这可能影响内地人士在港置业的负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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