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管制措施调整及实施时间

2026年10月19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2026年第49号公告,决定优化调整特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措施。该决定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管制措施将于2026年11月18日起正式实施。

具体管制物项与技术标准

公告明确,满足特定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出口经营者需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具体管制范围包括:

  • 自动驾驶仪及相关技术:专门设计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自动驾驶仪(参考海关商品编号90142010.10);以及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该类物项的云台稳定技术和任务载荷技术。
  • 无人驾驶航空器或飞艇:在“操作人员”“自然视距”以外能够可控飞行,且满足以下任一特性: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30分钟且小于3小时,且在大于等于46.3 km/h(25节)的阵风条件下具有起飞能力和稳定可控飞行能力;或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3小时。
  • 发动机与通信设备:推力大于等于400 N的涡轮喷气发动机;以及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大于等于30 dBmW的机载无线电通信设备。

政策目的与便利措施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此次涉及的物项具有明显的军民两用属性。优化调整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中方强调,动态调整出口管制是国际通行做法,本次调整基于业界反映的产业和技术最新情况,旨在反对无人机被违规用于非和平目的,同时支持中国企业在民用领域开展国际贸易与合作。

在便利化措施方面,对于建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良好,且具有相关出口记录、相对固定出口渠道及最终用户的出口企业,可依法适用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

后续沟通与协作

中方此前已向与中方建立出口管制对话机制的有关国家和地区作了通报。商务部表示,愿通过双边出口管制对话交流机制与相关方就政策和实践开展沟通,听取各方意见,在履行国际义务的同时,积极促进并便利合规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