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结果

2026年9月7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委员、副主席王建军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建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追缴在案的受贿所得及孳息,将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将继续追缴。

受贿事实认定

经审理查明,在2005年上半年至2019年9月期间,王建军先后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副主任、市场监管部主任等职务。

王建军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以及由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以下方面谋取利益:

  • 公司上市
  • 企业融资
  • 业务承揽
其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9340万余元。

法院裁量与庭审情况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建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依法惩处。

在量刑方面,法院认为王建军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具体包括: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且认罪悔罪,涉案赃款赃物已部分追缴。

据悉,该案于2026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王建军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王建军在最后陈述中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此次庭审共有2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