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买卖监管新规出台

2026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与市场监管总局共同制发公告〔2026〕第19号。该公告旨在通过明晰人民币可以买卖和不得买卖的具体情形,细化监管要求,在依法打击非法买卖行为、维护货币流通秩序的同时,保障公众合法、正常的钱币收藏需求。该公告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明确可买卖与禁止买卖的情形

根据公告,人民币买卖的具体规定如下:

  • 现行流通人民币:不得买卖。公告指出,必须严格禁止非法买卖正在流通的人民币,以及囤积炒作同号、连号或特定版别人民币等扰乱流通秩序的行为。
  • 停止流通的人民币:经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停止流通的人民币,自停止流通之日起可以买卖。此类人民币已不具备流通货币职能,面额不再代表货币价值,其作为收藏品或历史文物的意义更为突出,除买卖外,也可在银行网点兑换。
  • 纪念币:普通纪念币(含纪念硬币和纪念钞)和贵金属纪念币可以买卖。但特别规定,普通纪念币在面向公众兑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买卖,以遏制预售炒作、囤货抬价等行为。

买卖活动规范与监管要求

公告对买卖纪念币及停止流通人民币提出了具体规范要求:

首先,交易双方应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原则,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或恶意炒作特殊号码。其次,禁止虚假宣传,不得夸大收益或作出保收益无风险的保证性承诺。此外,不得利用买卖人民币从事洗钱、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在产品标识方面,装帧纪念币和停止流通人民币应当标注装帧单位名称。未经授权,不得在生产销售中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的行名、标识或行长签名。对于纪念章、纪念券等非人民币类工艺品,应明确标注产品属性,不得误导消费者认为其是人民币或由中国人民银行销售。

后续处理与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给予处罚。若涉嫌欺诈或诈骗,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会同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买卖人民币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包括对网络交易平台内相关活动的整治。同时,对于利用职务之便参与非法买卖活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