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结果

2026年8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蒋超良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蒋超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明确,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蒋超良将被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此外,追缴在案的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将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将继续追缴。

犯罪事实查明

经审理查明,在1995年至2025年期间,蒋超良利用其担任的多个职务之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贷款审批、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其曾担任的职务包括:

  • 中国农业银行综合计划部主任
  • 交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 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 中国农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 吉林省委副书记、省长
  • 湖北省委书记

通过上述手段,蒋超良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46亿余元。

法院认定与量刑理由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蒋超良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由于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但在量刑时,法院考虑了以下从宽处罚情节:

  • 受贿犯罪中存在未遂情节;
  • 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
  • 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 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部分已追缴,其中其实际获利已全部追缴。

基于上述法定和酌定从宽情节,法院决定对其判处死刑,但可不立即执行。

庭审过程

该案于2026年5月28日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蒋超良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发表了意见。蒋超良在最后陈述中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此次庭审共有2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