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信托个税新规出台

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该公告首次系统性地将个人设立的离岸信托纳入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范围,并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全链条征税规定与税率

新规明确了离岸信托在设立、存续、终止清算等不同环节的纳税义务,整体适用20%的税率:

  • 设立环节: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时,以财产装入时的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非居民个人,其来源于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同样适用20%税率。
  • 存续环节: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到个人手中,均需按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收益性质,分别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税率为20%。
  • 终止环节:对于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其全部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需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此外,针对通过境外实体持有信托财产等复杂架构,新规确立了“穿透”和“视同分配”原则。

政策背景与目的

财政部税政司和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该规定的背景是部分个人利用离岸信托设立在信息透明度低、税负较低的国家和地区,进行资产转移、隐匿财富及逃避税。通过明确征税规定,旨在提高税收的确定性和透明度,促进社会公平,维护国家权益并稳定纳税人预期。

过渡措施与后续安排

为了确保平稳过渡,公告设立了相关宽限期:

  • 历史事项:针对2023年至2025年期间的历史涉税事项,设立了90天的申报窗口期,在此期间主动补缴可免收滞纳金。
  • 特定期限:设立超过3年的离岸信托不再追征设立环节的税款。对于存续环节收益,给予3个月的申报宽限期,期间申报可免于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