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规定与施行时间

中国人民银行与市场监管总局于8月21日发布公告〔2026〕第19号。该公告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人民币。此举旨在打击非法买卖人民币活动,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促进货币文化活动的健康发展。

允许买卖的特定情形

尽管原则上禁止买卖,但公告规定了以下除外情形:

  • 停止流通的人民币:经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停止流通的人民币,自停止流通之日起可以买卖。
  • 纪念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含纪念硬币和纪念钞)和贵金属纪念币。但普通纪念币在面向公众兑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买卖。
  • 其他情形: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场行为规范与禁令

对于允许买卖的纪念币及停止流通的人民币,相关主体应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原则,且销售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公告明确禁止以下行为:

  • 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夸大收益,或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暗示保收益无风险。
  • 不得通过买卖人民币从事洗钱、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或为其提供便利。
  • 未经授权,不得在生产、销售中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行名、标识、行长签名等。
  • 制作纪念章、纪念券、纪念金等工艺品时,不得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行名和货币单位,不得误导消费者认为此类商品是人民币或销售方为中国人民银行。

监管措施与处罚机制

针对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

  • 行政处罚: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等规定给予处罚;涉嫌欺诈、诈骗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清理整顿: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会同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买卖人民币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对于网络交易平台,由平台内经营者实际经营地或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的相关部门负责。
  • 行业约束: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若利用职务之便支持、参与非法买卖活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此外,对于涉嫌违法违规的外国货币及港、澳、台地区货币买卖,将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