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信托个税新规出台

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该公告正式将个人设立的离岸信托纳入中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范围,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次新规出台的背景在于,部分个人利用离岸信托设立在信息透明度低、税负较低的国家和地区,通过该方式转移资产、隐匿财富及逃避税。相关部门表示,明确征税规定有利于提高税收确定性和透明度,促进社会公平并维护国家权益。

全链条征税环节与税率

新规明确了离岸信托在设立、存续、终止三个关键环节的纳税义务,且相关所得普遍适用20%的税率:

  • 设立环节: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时,以财产装入时的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对于非居民个人,其来源于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同样适用20%税率。
  • 存续环节: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到个人手中,均需按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收益性质,分别按“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税率。
  • 终止环节:对于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在终止清算时,全部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

此外,针对通过境外实体持有信托财产的复杂架构,新规确立了“穿透”和“视同分配”原则。

过渡安排与申报要求

为了确保政策平稳过渡,公告设立了相应的宽限与申报机制:

  • 历史事项申报:针对2023年至2025年期间的历史涉税事项,设立了90天的申报窗口期,在此期间主动补缴可免收滞纳金。
  • 存续收益申报:存续环节的收益不论设立时间均需申报,但给予3个月的申报宽限期,期间申报可免于加收滞纳金。
  • 设立环节追征:设立超过3年的离岸信托,不再追征设立环节的税款。